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被執行人失蹤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增加的原因
1,被執行人普遍存在僥幸逃避責任的心理。為了履行法院的判決,他可以逃也可以逃。被執行人逃避責任主要有三種情況:壹種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為逃避法院執行而變更住址。這種情況多見於公司等依靠租賃場所經營的被執行人。這種情況下,在工商部門根據被執行人的工商註冊地址找不到人,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尤其是異地執行的情況。往往被執行人苦苦尋找被執行人的工商註冊地址,卻早已人去樓空。另壹種情況是,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出於對法院執行部門或申請人的恐懼而去外地工作生活,這種情況在壹些農村村民或城市沒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被執行人身上較為常見。第三種情況,被執行人在外打工或者偶爾回家躲避法院執行。法院執行人員不能和壹個被執行人呆很長時間,所以法院得到消息後,被執行人就跑了。
2.人口流動加劇,企業、公司變動頻繁。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和農村的人口流動都在增加,大量的公司和企業成立和撤銷。壹些公司和企業因為商機等原因,不斷更換住所。這種變化壹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另壹方面也給執行帶來了困難,往往案件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而無法執行。對於現在的人口流動或者公司住所的隨意變更,相關部門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往往農民壹旦離開村子,就成了社會“黑戶”。沒有壹個組織能夠履行自己的監管義務,公司在工商部門的住所登記往往名不副實。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中國的社會征信體系還不完善,遠沒有達到西方國家有闖紅燈或者開車逃票記錄就找不到工作,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或者開展壹系列社會活動的地步。債務人逃廢債務可以不通過社會征信系統向社會公布,也不會對債務人的日常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構成制度性威脅。社會上很多個人、組織、機構都無法通過社會征信系統了解某個人或單位的誠信狀況,所以這些人在逃廢債務後仍然可以正常工作或經營。隨著新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這種情況有望改變。
三、找不到債務人怎麽辦?
(壹)審查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是否屬於夫妻,關系到債權人能否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對外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同債,除非夫妻對該債務有約定,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或債務人在借款時的聲明屬於個人財產的例外。
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債權。
(2)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下落不明壹定時間的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制度。為了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良影響,法律建立了宣告失蹤制度,宣告失蹤人為下落不明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保管人,由財產保管人管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保護下落不明人及其相對人的財產權益。
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是與失蹤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父母、配偶等。欠錢的債權人,當然是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如何處理找不到的人”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時,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