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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信息是什麽意思?

問題1:出售個人信息違法嗎?《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得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牟利,不得私下交易公民個人信息。如果行為人明知不能公開、泄露或者擅自用於其他目的,但仍然出售或者非法公開、泄露或者提供給他人,那麽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追究。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問題二:出售個人信息從中獲取5萬元是什麽罪?出售個人信息從中獲取5萬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09年2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七條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後增加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具體規定如下: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上述條款的含義,有學者認為,該條第1款和第2款分別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第3款將單位納入本罪的主體範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是指特定主體(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明知其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會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但在主觀心態下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合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公民個人信息大量泄露,致使大量個人信息流向境外,給受害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危害行為。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是指壹般主體明知竊取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會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後果發生,致使公民個人信息大量泄露,個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受害人人身受到嚴重傷害,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行為。

從規範刑法的角度來看,上述理解符合法律的字面意思。但本文並非重新理解字面意思,而是結合司法實踐,從本罪法律規定的角度進行解讀。筆者認為,上述認識還有提升的空間。

第壹,規定本罪特殊主體的必要性。

從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適用的學術理解來看,認為該條前兩款規定了兩個罪名:第1款是關於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其主體是特殊主體;第二款是關於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其主體是壹般主體。對於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有必要區分特殊主體和壹般主體,從而分別設立兩個法定刑相同的罪名?文中列舉的主體是否說明該條涉及的犯罪只能由特殊主體構成?筆者認為,從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來看,在分段設置中區分特殊主體和壹般主體意義不大。主要原因如下:

(壹)從立法保護的法益分析

壹種行為之所以被定義為犯罪,是因為它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價值,或者有被侵犯的危險。我國刑法分則十章的劃分標準是行為侵害的法益。修正案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列入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罪”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可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本質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其保護的法益不會因主體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筆者認為,本文要強調的核心內容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追究公民個人權利的刑事責任。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並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和量刑的差異。換句話說,如果特殊主體和壹般主體實施的行為會導致侵害法益的差異或者導致量刑的差異,那麽在司法實踐中就有必要在立法上有所區別,否則就沒有必要進行區分。

根據前述內容...> & gt

問題三:出賣信息罪是什麽?在日益信息化的社會,為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嚴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列為犯罪行為。那麽,侵犯個人信息罪的構成特征是什麽?

第壹,主觀上,侵犯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壹定是故意為之。所謂故意,就是明知泄露他人信息會侵害他人權益、危害社會而實施此類行為的心理狀態;所謂信息,是指與公民個人相關的,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如電話號碼、銀行卡、身份證號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個人基本信息在壹定程度上屬於個人秘密,是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得非法獲取,不得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牟利,不得未經許可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交易。如果行為人明知不能公開、泄露或者擅自用於其他目的,但仍然出售或者非法公開、泄露或者提供給他人,那麽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追究。

第二,侵犯個人信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犯罪所要求的。根據修正案(七)第七條規定,侵犯個人信息罪包括兩個罪名:壹是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單位犯罪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時合法知曉他人的個人信息,但無權從事非法或商業活動。這壹規定增加了對國家機關和公共服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約束。二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該罪的主體不僅是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普通公民。這是針對修正案第七條第二款:“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也就是說,下列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首先是披露。告知個人信息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內容。二是使用。將獲得的個人信息用於商業活動。第三是盜竊。竊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持有的個人信息電子數據庫、紙質個人信息表等含有個人信息的文件。第四是買。以金錢、商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向知道他人個人信息內容的人購買。第五是強制。對知道他人個人信息的人進行恐嚇或威脅,強迫其提供個人信息。這些行為的實施會危及個人信息安全,對他人的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

第四,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會秩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因和目的,不是行為人本人要錢,也不是行為人出主意報復他人。比如損害他人名譽,搶劫他人財物,冒名頂替他人存款。因此,這種行為的數量越多,對受害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後果就越嚴重。

上述條件是侵犯個人信息罪的特征。只要符合這些特征,該罪就可以成立。

問題四:刑法中是否存在出售信息罪、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問題五:倒賣個人信息罪可判幾年非法倒賣他人信息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可判6個月有期徒刑。

問題6:個人信息被出售怎麽辦?15分。我覺得最簡單的就是換個號。

問題七:壹般來說,買賣個人信息的立案標準違反了公民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牟取暴利,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給公民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公民正常生活,或者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但是,什麽是嚴重,還有待司法解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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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中介賣房信息裏寫(上新)是什麽意思?因為北京上海二手房市場火爆,很多買家關註樓盤信息都超過壹個月。基本上我看過壹個小區所有的房子,所有的新房(剛賣的)都會有這個標簽。提高對老客戶的吸引眼球指數。

問題9:為什麽在58同城發布商報?打電話問的時候要說是在58同城看到的。妳說不知道是什麽意思?解決這個只是58同城的壹個概括,不用關註,當然妳想說也可以。

問題10:填寫阿裏巴巴賣家信息成交額是什麽意思?這個可以隨便寫

建議寫幾十萬,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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