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批準,從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仍分為4個檔次,各檔次分別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7元、16元、15元、14元。
其中月標準4檔全部上調1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4檔均上調2元。石家莊市區、保定市區、廊坊市區、唐山市區、秦皇島市區以及涿州市、三河市等適用最高檔標準的地區每月1650元。
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擴展資料2017年廊坊市最低工資標準: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抓好最低工資制度的貫徹落實,要及時跟蹤用人單位特別是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指導貫徹落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壹用人單位壹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河北省人力資源-7月1日起河北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