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信息咨詢
包括提供地價、房價、房產租賃價格及其動態趨勢,待出售土地和待出售、出租、交換、抵押的房產,以及投資與投資、購房、換房等信息咨詢。
(二)房地產法律和業務咨詢。
房地產交易、租賃和抵押業務的房地產法律、政策和程序咨詢。
(3)房地產估價
房地產估價是指對房地產的經濟價格進行測算和評估的業務活動。房地產估價機構,即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活動的機構。
(4)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中介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經紀機構,即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為房地產交易提供諸如談判協議、交換信息和顯示價格等服務。他們的主要職能是為房地產交易雙方牽線搭橋,提供服務促成交易。
(5)代理
代理開發房地產可行性報告、投資開發方案、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業務。
擴展數據:
房地產經紀活動需要遵守下列規定: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壹承辦,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壹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承辦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房地產經紀業務並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壹)營業執照和備案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
(3)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交易資金的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地址和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現場勘驗、代為提供同壹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地產經紀服務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的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和完成標準;
(三)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貸款、房地產登記等服務,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經委托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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