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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試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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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升破產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就破產案件信息公開問題制定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試行)

 為提升破產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就破產案件信息公開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下簡稱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破產案件(包括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破產和解案件)審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書、債務人信息等與破產程序有關的信息統壹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使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及時披露破產程序有關信息。

 第二條破產案件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均應依法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債務人信息,在不損害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破產管理人可以通過與重整投資人的協議向重整投資人公開。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公開破產案件的以下信息:

 (壹)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二)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發布的各類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產程序法律文書;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破產管理人依法公開破產案件的以下信息:

(壹)債務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資人的公告;

 (三)破產管理人工作節點信息;

 (四)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發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產管理人制作的破產程序法律文書;

 (六)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解協議。

 破產管理人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公開。

 第五條破產管理人應當通過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及時公開下列債務人信息:

 (壹)工商登記信息;

 (二)最近壹年的年度報告;

 (三)最近壹年的資產負債表;

 (四)涉及的訴訟、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重整投資人可以通過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與破產管理人互動交流。破產管理人可以根據與重整投資人的協議向重整投資人公開下列債務人信息:

(壹)資產、經營狀況信息;

 (二)涉及的訴訟、仲裁案件的詳細信息;

 (三)重整投資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破產程序有關公告。

 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在其他媒體發布公告的,同時要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公告。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破產程序有關法律文書,但裁定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實名註冊後申請預約立案並提交有關材料的電子文檔。人民法院審查通過後,應當通知申請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辦理立案登記。

 第十條債權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實名註冊後申報債權並提交有關證據的電子文檔,網上申報債權與其他方式申報債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書面申報債權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債權申報書及有關證據的電子文檔上傳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召集債權人會議並表決有關事項。網上投票形成的表決結果與現場投票形成的表決結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債權人可以選擇現場投票或者網上投票,但選擇後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投票的,此次投票無效。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後受理的破產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審結的破產案件應當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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