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壹般規則
為了規範房屋登記,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將依法應當記載的房屋權利和其他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的行為。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的負責房屋登記的機構。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壹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基礎,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證書,並持有相關證件。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2)驗收;
(3)復習;
(四)記入登記簿;
(五)頒發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相壹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並公布登記材料目錄。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位進行登記。房屋的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邊界,可以獨立使用,有明確、確定的編號(樓號、房號等)的房屋或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範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位登記;非完整房屋,以建築物、樓層、房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村民住宅,以宅基地上的獨立建築物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建設的村民住宅,以套房、房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
非房屋以建築物、樓層、套房、房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
第十壹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申請註冊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壹)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的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通過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事項之壹的;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如果有房子,要* * *登記,有人* * *登記。
* * *如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由相關* * *申請。但如果* * *有* * *所有人的性質或份額發生變化,則應由* * *所有人* *提出申請。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進行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申請登記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的,還應當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提交的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申請人提交的註冊申請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登記申請,詢問申請人申請登記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 * *所有的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材料中需要進壹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查詢結果應由申請人簽名確認並存檔。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房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壹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對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檢查:
(壹)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地檢查的其他房屋登記。
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檢查。
申請登記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並將登記申請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壹)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中記載的主體壹致;
(二)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壹致,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壹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相關材料證明的事實相符;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拒絕註冊情形。
申請登記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在房屋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壹)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面積建設的建築物的登記申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不壹致的;
(三)申請登記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相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的房屋不能特定或者沒有獨立使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已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下列時限內將登記申請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壹)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權屬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權屬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和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和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4)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期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期限的兩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自然狀況、權利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使用紙質媒介,也可以使用電子媒介。如果使用電子介質,要有明確的紙質介質轉換表,並定期異地備份。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權利人編制並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登記的房屋為* * *所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 * *所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證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和登記證毀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和登記證,並將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
房屋所有權證和登記證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可以在當地公開報紙上刊登聲明後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登記證上應當註明“補發”字樣。
集體土地範圍內村民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證書換發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告換發事項。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登記資料歸檔,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信息,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的信息共享和遠程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記
區段所有權登記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經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權利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房屋合法建造、繼承或者受遺贈而轉移房屋所有權或者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前,將房屋登記在權利人名下。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請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登記事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三)住房面積的增減;
(四)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
(1)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屋權屬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合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已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後,原權利人未申請註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予以註銷登記,並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註銷,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宣布其無效。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房屋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下列事項:
(壹)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名稱;
(二)被擔保的債權數額;
(3)報名時間。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申請抵押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抵押人名稱發生變化,或者抵押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發生變化而申請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因主債權轉讓而轉移的,申請抵押轉移登記,主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轉移的證據;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壹)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3)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註銷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屋以設定數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數額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