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監管的通知》:
二、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將給予書面警告、約談主要負責人、罰款、記入信用檔案、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理。根據《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等七部委的相關要求,關店並責令整改壹個月,暫停其所有連鎖店的網簽資格,取消網簽資格直至房地產中介市場清退等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房屋中介的違規行為如下:
(壹)捏造、散布謠言。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對編造傳播謠言、嚴重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惡劣的中介機構加強輿情監測,第壹時間在相關媒體予以澄清,對編造傳播謠言的中介機構立即予以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2)發布虛假房源。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積極推進住房信息公開。中介機構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到住建部門核實房屋信息的;公布的房屋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員工在網站等渠道發布住房信息不實名;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已經售出的房屋不能及時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下架。
(3)賺取房屋差價。中介機構不能及時簽訂委托合同,不能對房源“明碼標價、定標準”;欺上瞞下,壟斷房源,哄擡房價,吃房價差價。【責任主體: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監管部門:市發改委】
(四)挪用交易資金。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賬戶;從業人員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收付交易資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地產交易資金等。
(五)違反規定經營金融業務。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客戶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要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在壹起;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回扣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服務。
(六)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未經預售許可,違規代理新建商品房;為不合格的經濟適用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七)違反規定偷逃稅費的。中介從業人員誘導、指使、協助交易雙方簽訂“陰陽合同”,低報交易價格;幫助交易雙方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倒賣稅務預約號等違法行為。
(八)未取得營業執照和備案而經營的。對於既未取得營業執照,也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黑中介”,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引導購房人選擇誠信規範、已備案的中介,發布風險提示,建立舉報制度。發現壹家“黑中介”,打擊壹家,取締壹家,清退房地產中介市場。
(九)已取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備案的。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關閉所有門店,直至符合備案條件並在政府網站公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