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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販賣公司財產怎樣判刑

非法販賣公司財產案件,根據販賣人的身份不同、財產的性質不同,導致罪名也不壹樣。

1、對於國有企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非法販賣公司財產的,涉嫌貪汙犯罪。

2、對於私營企業等非國有公司的,如果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非法販賣公司財產的,可能涉嫌抽逃出資刑事犯罪;如果是職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販賣公司財產的,可涉嫌職務侵占罪。

3、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行為

抽逃出資罪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壹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由於某些公司財產的特殊性,非法販賣公司財產還可能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倒賣文物罪等刑事犯罪

《刑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 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 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壹條職務侵占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六、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的處罰

(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內外勾結犯本《解釋》上述各條所列舉之罪,或者貪汙、受賄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文物被盜、被毀、流失,造成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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