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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嚴格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三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非煤礦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實施。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

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地質勘探單位,是指采用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采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單位。

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第六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並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十壹)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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