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非煤礦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實施。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
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地質勘探單位,是指采用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采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單位。
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第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壹)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並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