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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1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目 錄

第壹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壹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六節 公司治理

第七節 財務會計信息

第八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九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壹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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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準則編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作為申請公開發行的必備法律文

件,並按本準則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公開發行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

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公開發行說明書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發行人應按有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壹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

需求為導向編制公開發行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

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準確、

完整。

第六條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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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

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七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

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壹般要求:

(壹)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便

於投資者閱讀、理解,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采用圖表、

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

(二)應準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

報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的,應註明資料來源,確保有權威、

客觀、獨立的依據並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有關金額的資料除特

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

位;

(四)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公開發行說

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壹致性,在對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

適當的技術處理;對於曾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

方式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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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發行人應結

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準和依據。

第十壹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收入或利潤規模對發行

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準則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

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顯要位置作如下聲

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公開發行

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

式公告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

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

刊、網站,但披露內容應完全壹致,且不得早於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

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壹致。

公開發行意向書應載明“本發行意向書的所有內容構成公開

發行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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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壹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名

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住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

住所。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紙質文本書脊應標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明下列內容:

(壹)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

在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九)公開發行說明書簽署日期。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的顯要位置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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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

其對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

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

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

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

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

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作出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開發行說

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公開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

公開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公

開發行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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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機構及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 發行人應根據本準則及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

況在公開發行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

別關註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文

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

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

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公開發行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列

示。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公開發行說明書

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

書全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本

次發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取得其他監管機關審批的,應披露

審批程序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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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行股票類型;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發行市盈率、市凈率;

(七)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八)發行前和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

(九)本次發行股票交易情況,包括各類投資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諾;

(十)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十壹)戰略配售情況(如有);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發行費用概算(包括保

薦費用、承銷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發行手續

費用等);

(十三)承銷方式及承銷期;

(十四)詢價對象範圍及其他報價條件(如有);

(十五)優先配售對象及條件(如有)。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壹)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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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機構、

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

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權益關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壹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

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東權益、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營業收入、毛利率、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資產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研發

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務指標應以合並

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計算應執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項。

第三十壹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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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

素。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

素,描述應充分、準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

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適用的模糊

表述;有關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嚴

重不利影響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

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任何可能減輕風險因素的類似表述。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披露由於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壹)經營風險,包括市場或經營前景或行業政策變化,商

業周期變化,經營模式失敗,依賴單壹客戶、單壹技術、單壹原

材料等風險;

(二)財務風險,包括現金流狀況不佳,資產周轉能力差,

重大資產減值,重大擔保或償債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叠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

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

險;

(四)人力資源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存在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等方面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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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資源無法匹配公司發展需求,關鍵崗位人才流失,管理

經驗不足,公司業務依賴單壹人員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風險,包括未來壹

定期間無法盈利或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對發行人資金狀

況、業務拓展、人才引進、團隊穩定、研發投入、市場拓展等方

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等;

(六)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

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

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七)發行失敗風險,包括發行認購不足等風險;

(八)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風險;

(九)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壹)註冊中、英文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註冊資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郵政編碼;

(七)電話、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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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互聯網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

碼。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期間的基

本情況,主要包括:

(壹)掛牌日期和目前所屬層級;

(二)主辦券商及其變動情況;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變更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行融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式、金

額、資金用途等;

(五)報告期內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對發行人業務和管理、

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六)報告期內控制權變動情況;

(七)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采用圖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

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壹)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

人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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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

營業務的關系;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及擁有境外居留權情況、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和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為合夥企業等

非法人組織的,應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壹

年及壹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壹年及壹期的凈利潤,並標

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

自然人等;

(四)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

況。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壹)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占發行後

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股份性質及其限

售情況。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已經制定或

實施的股權激勵及相關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簽署的特殊投資約定等可

能導致股權結構變化的事項,並說明其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

— 14 —

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壹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

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

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主要產品(或服務)、最近壹年及壹

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壹年及壹期的凈利潤,並標明有關

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發行人應列表簡要披露其他參股公司的情況,包括出資金

額、持股比例、入股時間、控股方及主營業務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

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

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

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應包含薪酬組成、確定依據、

報告期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訴、質押或凍結情況,以及是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

對於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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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

體所作出的重要承諾及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與本次發行相

關的承諾事項,如避免同業競爭承諾、減持意向或價格承諾、穩

定公司股價預案以及相關約束措施等。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清晰、準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壹)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

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

模式、營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

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

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

披露其獨特性、創新內容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

的演變情況;

(四)發行人應結合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方式;

(五)生產經營中涉及的主要環境汙染物、主要處理設施及

處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

狀況,主要包括:

(壹)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體制、主要法律法

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三)行業技術水平及技術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和技術壁壘,

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行業技術的發展趨勢,行業特有的

經營模式、周期性、區域性或季節性特征等;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行業內的主要企業、

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

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

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

況。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

體情況,主要包括:

(壹)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

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

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

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

重。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各期銷售總額的

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客戶

中存在新增客戶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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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

銷售的情況。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應合並計算銷售額;

(二)采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采購產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報告期內各期向前

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

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供應商中存在新增供應

商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采購比

例。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並計算采購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關聯方在上述客戶

或供應商中所占的權益;若無,應明確說明;

(四)報告期內對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實際

履行情況等;與同壹交易主體在壹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發生的相同

內容或性質的合同應累計計算。發行人還應披露重大影響的判斷

標準。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

的關鍵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壹)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技術來源及所處

階段(如處於基礎研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或大批量生產階段),

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

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系,以

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

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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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的,應披露相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安排;

(二)取得的業務許可資格或資質情況,主要包括名稱、內

容、授予機構、有效期限;

(三)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

得、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準,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四)對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

構成,分析其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內在聯系,是否存在瑕疵、

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

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

產的,應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

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

(五)員工情況,包括人數、年齡分布、專業構成、學歷結

構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

務、現任職務與任期、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獲得

的獎項、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兼職情況,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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