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壹、研究開發人員範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壹個或壹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二、研發費用歸集
(壹)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於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壹條第壹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