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燃氣管理工作協調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及時協調處理燃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日常巡查,協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對燃氣的監督管理職責;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按照規定權限實行燃氣行政執法。
村(居)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燃氣行業行為準則、服務規範和標準,協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促進燃氣經營企業提高服務質量、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應當定期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和事故緊急處置等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中小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教育。第七條 鼓勵工商業企業、公***服務單位逐步推廣使用管道燃氣。
鼓勵長途運輸、環衛作業、港區作業等車輛使用車用燃氣。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推廣燃氣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氣源和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燃氣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軌道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優化燃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分類制定城鎮燃氣場站工程、不同壓力級制的管道工程、用戶工程等燃氣設施項目的審批流程。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燃氣管網建設。
新區建設、舊區改造項目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在管道燃氣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