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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建局: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8月17日,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征求《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業務監管的意見(修訂稿)》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稿”)。

中指研究院廣州分院研究主管陳雪強表示,本次《意見稿》直指當前佛山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於房源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房源發布的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均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進壹步規範了租賃市場,維護租戶的合法權益。

在加強房源信息真實性校驗方面,《意見稿》提到,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同時,房地產經紀機構經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對外發布租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件等材料、實地查看房源並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標明房源信息核驗情況、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編號、房屋坐落、面積、產權狀況、租金、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重要事項。

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登錄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申請房源權屬核驗,未經核驗不得發布。

在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方面,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發布房源信息,且應當與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壹房源信息相壹致。對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各類渠道上撤除。

《意見稿》明確,要求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當在佛山市轄區範圍內的商業銀行設立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並在報送開業信息時壹並提供監管賬戶信息。監管賬戶信息通過佛山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和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已開業但未報送監管賬戶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補充報送。

對於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隨意使用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與商業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接受監管和申請用款。

在業內看來,此措施也是為了規範當前租賃市場存在的亂收租金、押金等行為,同時也有效維護承租人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強化住房租賃金融業務管控方面,《意見稿》明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金融機構辦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的,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確保貸款金額、放款頻率等合同要素與租賃合同的租金金額、租金支付頻率等相匹配,且貸款資金必須直接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

《意見稿》提到,佛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在佛山市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監管範圍,並進壹步完善與市場監督、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享機制,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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