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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加強企業財務管理,保護所有者權益,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財務監督采用外部財務監督和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方法。企業的外部財務監督由企業主管財務機關負責。內部財務約束由企業財務部門直接負責,重大財務決策必須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決定。第三條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與監事會中的其他監事共同開展監督工作,履行監事職責,按照國家統壹部署,開展企業委派會計人員試點。第四條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實施情況,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對企業負責人的免職和獎懲建議,作為對企業經營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五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指導企業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健全企業內部監督管理責任制,包括廠長(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第六條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各級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賬目、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對於《實施辦法》和《企業財務制度》中要求企業備案或審批的重要財務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程序,及時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或審批。第二章消耗性資金使用的監督第七條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工資總額,計入成本、費用。工效掛鉤企業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計提;非工效掛鉤企業按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計劃提取。企業支付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按照工資掛鉤方案和企業上年度工資余額提取的工資總額;非工效掛鉤企業支付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計劃。

企業經營者的工資按照《福建省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建立工資收入報告制度,不得自行決定或提高收入水平。第八條企業購建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應當編制工程概算,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批準,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第九條企業購買和建造職工住房,不得占用生產經營資金,不得用公款為職工裝修住房。企業為住房安排的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第十條企業購置汽車應當與企業規模和利潤水平相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虧損企業和欠職工稅款、工資、醫藥費的企業不得購車。第十壹條企業業務招待費應控制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內,並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年初編制費用計劃,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超支。業務招待費超支的,超出部分從企業工資余額中列支,沒有工資余額的,從下壹年度業務招待費中扣除。第三章對外投資的監管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在財政部門的參與下做好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建立嚴格的決策程序和審批制度。投資項目由企業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占凈資產65,438+00%以上的對外投資項目必須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技術改造任務重或者生產經營資金不足,對外投資收益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壹年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編制投資損益明細表,詳細反映企業各項對外投資的損益。連續三年未實現預期效益或低於企業資金利潤率的,主要決策者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及主管財政機關作出書面報告。第十五條企業以前年度安排的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理,並建立跟蹤反饋制度。對重大對外投資損失,要及時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六條企業對外投資必須嚴格按照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對壹個或多個子公司具有控制權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並報送主管財政機關。第四章成本費用監管第十七條企業的“遞延資產”應當按照財務規定列示,分期處理。對於確需轉入遞延資產的費用,新項目的名稱、金額和攤銷計劃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否則不得計入遞延資產。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對企業遞延資產的攤銷計劃和實際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計入遞延資產、未按批準的計劃攤銷的不合理費用和支出及時進行調整。企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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