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鐵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落實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第五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落實省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保障工作。第六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鐵路聯防組織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公眾和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鐵路建設、運輸和設備制造、維修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加強標準化作業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保障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情況。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不依法履行職責,影響鐵路安全或者危害公眾利益的,有權依法投訴、舉報。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或者舉報電話,利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舉報或者舉報提供便利。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鼓勵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科學技術在鐵路安全監控、安全防護、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應用,提高鐵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鼓勵鐵路安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快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條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鐵路運輸、設備質量和鐵路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相關設施、設備,做好鐵路經營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第十壹條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的巡邏管控、安全環境管理、治安隱患排查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路地雙段長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開展組織檢查、協調會商,及時查處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和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在鐵路沿線設立雙節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線路、防護設施、警示標誌、安全環境等的檢查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對難以自行消除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或者接到屬於職責範圍的隱患舉報、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通知主管部門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有權處理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