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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

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省(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有關文件下發後,試點地區財稅部門積極行動,認真組織落實試點工作。為了確保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順利推進,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施行時間由2006年7月1日改為2006年10月1日。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第壹條規定的試點地區包括遼寧省大連市、浙江省寧波市和廣東省深圳市。

三、將增值稅減征方式調整為由稅務機關實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當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後月份退還。當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退增值稅額=企業當月實際殘疾人員人數×試點省(直轄市)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仍實行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後月份減征。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企業當月實際殘疾人員人數×試點省(直轄市)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企業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

四、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當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當月的增值稅和減征當月的營業稅。

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企業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二條第(壹)款中規定的“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指本省(直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試點的計劃單列市按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企業,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六、享受財稅〔2006〕11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取消“企業生產銷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不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

七、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企業在職職工”定義調整為“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雇員”。

八、企業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轄市)有關部門核發的殘疾人證件的殘疾人和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關退稅或減稅限額的計算。但個別管理基礎好的試點地區,經商當地民政或殘疾人聯合會同意,也可將企業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轄市)有關部門核發的殘疾人證件的殘疾人,列入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關退稅或減稅限額的計算。相應的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試點省(直轄市)內跨地區安置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由各省(直轄市)財稅部門規定。

九、對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不符合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2007年1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停止執行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關於企業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工資中的銀行包括信用社等開辦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

十壹、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中所述“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十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7款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如果滿足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可以享受財稅〔2006〕11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稅務機關應與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積極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現殘疾人證書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

試點地區財稅部門要根據財稅〔2006〕111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殘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試點的各項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落實到位,保證試點工作紮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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