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和規範我局及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據國家、省、市政府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福州市環保局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壹、主動公開
(壹)公開範圍
我局環境信息公開範圍包括:我局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我局環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環保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環境信息公開內容具體如下:
1.我局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環境保護規劃;
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環保資金預算、決算報告;
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環境保護執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
2.企業環境信息
(1)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
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
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
企業排放汙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
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產品的回收、綜合利用情況;
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願協議。
(2)企業應當公開的信息。要求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我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汙染嚴重的企業,公開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3)對自願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範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我局可以給予下列獎勵:
①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
②依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③依照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範項目或者其他提供資金補助的示範項目;
④我市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二)環境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機構
我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由柯發祥副書記負責;局辦公室組織協調具體工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對本處室、單位職責範圍內有關信息進行發布,並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核。局保密領導小組負責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定。市環保局信息中心負責對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服務和網絡安全保障。
(三)環境信息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環境信息,我局將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也將為與環境信息公開保持壹致性而及時進行更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信息提供準確查詢。
(四)環境信息公開方式
采用網站、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公告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設施,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舉行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我局主要通過“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公開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環境信息。“福州市環境保護局”。
(五)環境信息公開負責機構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廣達支路3號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我局根據相關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或不公開)申請事項。
(壹)福州市環境保護局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受理機構。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廣達支路3號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的要求申請人申請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的具體步驟申請人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采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局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所需環境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4.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人可在“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網站上下載《福州市環境保護局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壹)電子版本,正確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我局受理機構。
(四)申請的處理我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將進行登記並提供回執,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復: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6.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