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其他工作地點無風、微風或瓦斯積聚或超限。
2.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盲巷未及時封閉,或缺少圍欄和警示標誌。
3.局部通風機無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和自動配風切換裝置或循環風。
4、采掘工作面氣溫超過30C(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C)未停止作業。
5、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開關閉鎖裝置失靈、未執行停送電制度或停電檢修無措施、無警示標誌。
6、不甩掉開關三級保護和各種(照明、煤電鉆、皮帶)綜合保護裝置和水泵電機接地。
7、礦井提升裝置各種保護裝置不齊全或失效,小絞車固定不可靠或聲光信號不完善,斜巷跑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起作用,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傳動部位保護設施不齊全或不完好。
8.防排水系統設施設備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規定,水文地質極其復雜的礦井排水泵無獨立供電線路,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無回路供電。
9.采掘工作面時,支護不到位,空頂作業或平行交叉作業,支護強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順槽安全出口不暢通。
10,錨網巷道大斷面或交叉點無雙支護。
11,礦井及采掘工作面發現透水(突出)、自燃、冒頂跡象。
12,工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繼續作業不及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