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如下:
1、公司解散的決議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壹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