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應當持有下列證件。
1,申請人書面申請(16周歲以下,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婚改姓16以下的人,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有父母雙方簽署的協議。
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屬於學生的,應提交學校批準的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須由居(村)委會出具,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負責民警在證明上簽字,經派出所分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不需要打印。
正確的出生日期
想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公民必須持有以下證件。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出生證明》或出生日期與原證明錯誤的原因;
4.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職工,提交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變更的證明(戶籍人員有過失或錯誤的,不需要單位證明)。
5、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交主管領導審批後,報分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改變國家
想改變國籍的公民必須持有以下文件。
1,申請人書面申請(16周歲以下,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批準證明;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人員的,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過失或錯誤的,不需要單位證明)。
5、打印《變更糾正單》交主管領導審批後上報分公司審批。
性別變化:
想改變性別的公民必須持有以下證件。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省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
4.派出所戶籍室打印的變更更正表,經主管所長審核後,報分局審批。
準備以下糾正性別錯誤的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16以下人員需要監護人申請)。
2.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16以下人員不需要身份證)
3、性別錯誤證明原件;
4、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證明;
5.派出所內勤打印變更更正單,交主管領導審批後報分局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首先,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我要承諾,我將承擔因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
而且壹輩子只能換壹次。
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大約在15或者提交文件後7個工作日可以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
具體程序是:
想改名的,到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戶口卡窗口,領取申請表,提供所需資料。獲得批準後,他們可以更改姓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改名壹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他的銀行卡、社保、醫保、產權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
此外,增加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此,拒絕申請姓名變更,或者限制姓名中引用的文字,都是對公民姓名權的合法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姓名權。
“嚴格掌握”16周歲以上公民的姓名變更,只是公安機關的壹個內部規定,沒有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且涉嫌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相沖突,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法的,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公民申請變更姓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僅要考慮公眾的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壹致性。認為公民改名可能給戶籍管理和公民犯罪信息管理帶來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改名的私權利,這是錯誤的。公民姓名變更後,公安機關可以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如實記錄公民以前的姓名。公民可以用原來的名字存、存、繳、收各種保險費。訂立合同後,需要在新的名稱下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出具更名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應該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