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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電網建設,保護電網安全,維護社會公***利益和相關單位與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網,是指在電力系統中聯系發電、用電的設施和設備的統稱,主要由聯結成網的輸電線路、變電所、配電所和配電線路及附屬設施等組成。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建設、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電網建設遵循統壹規劃、協調發展、適度超前、節能環保、優質安全的原則。

電網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部門、電網企業和公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網保護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牧、交通、公安、安監、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建設與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電網企業做好轄區內的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第五條 對妨害電網建設、危害電網安全的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並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舉報,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電網規劃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發展規劃作為電力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電力發展規劃時,應當考慮電網發展規劃與電源建設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時,涉及電網建設的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的意見。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農牧等部門按照電網發展規劃與相關設計規範,對變電站(所)、開關站(開閉所)等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網設施保護區作好規劃預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第十條 編制城市新區及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相應區域的電網設施規劃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預留公用配套電網設施用地和通道。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網發展規劃;不得擅自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及電網設施保護區,並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對已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征求電網建設單位意見,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第三章 電網建設第十二條 電網建設應當符合電網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不得重復建設。

電網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技術、電力設備和產品。第十三條 電網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四條 在城市電網建設與改造中,結合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步開展電纜入地建設。第十五條 電網建設項目按照設計方案、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準文件實施。

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電網建設企業或者單位依法實施電網建設項目,遵守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 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輸、配電線路路徑選擇時,應當盡量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民聚居區、采礦區、學校和其他環境敏感區。確實無法避開的,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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