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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9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保障建築企業依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從事建築施工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混凝土構件廠(以下簡稱構件廠)、建築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本數量、裝備水平、承包能力和施工業績等綜合指標。第四條全省建築企業、構件廠、試驗室資質由省建委歸口管理,省建管站具體組織實施。第二章資質審查第五條下列建築業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質審查: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從事建築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4)合資企業;

(5)私營企業;

(六)其他需要申請資質審查的企業。第六條建築業企業按資質分為甲級企業和乙級企業。省內所有等級建築企業必須向省建委提交資質審查申請。壹級施工企業由省建委提出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二、三、四級建築企業,由省建委提出,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我省主管的由省建委審批。經審查批準後,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第七條省內無資質建築業企業必須向所在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並確定業務範圍後,由各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並報省建委備案。第八條零星建築隊伍不屬於建築企業範疇,不得批準,不得承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引進跨省施工。零星施工隊伍應在其所在地(州、市)建設部門登記註冊並發給《施工證》,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小型工程的內外裝修和房屋修繕,傳統農宅的建造,提供勞務服務。第九條構件廠必須按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管理權限報省建委或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壹級構件廠必須經省建委批準,二級、三級構件廠必須經當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考核合格後,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地(州、市)經審查發證後,須報省建委備案。第十條實驗室必須按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當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並提出等級意見,報省建委審查並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第十壹條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在資質審查滿四年後方可申請晉級。但在工程建設中成績突出、資歷有顯著提高者,可適當晉級。第三章資質年檢第十二條對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實行資質年檢制度(以下簡稱年檢)。促進其持續改進,提高資質,依法經營。第十三條資質年檢實行自查與初審、分級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省建管站負責中央在我省及省屬、省直部門所屬等級建築企業的年檢,其他等級和非等級建築企業的年檢由各地(州、市)建管站負責。

壹級構件廠和所有實驗室的年檢由省建管站負責。二、三級構件廠的年檢由當地(州、市)建管站負責。第十四條在認真自查的基礎上,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向年檢部門提交年檢報告、經營管理手冊及下列材料:

(壹)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取得的資質等級與相應資質標準進行比較,實際等級和相應信息;

(二)當年建設項目的情況(項目名稱、投資、面積、結構、工業建築層數或跨度等。);

(三)建築工程質量、構件生產、檢測項目、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四)當年的經營活動(是否存在越級經營、轉包或接受分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況。);

(5)當年突出的建設業績。第十五條年檢部門應對被檢單位的資質、業務活動和建設業績進行評價,並提出具體要求,加蓋公章,匯總歸檔。被檢查單位應對年檢中提出的問題和要求采取措施認真改進和完善。經檢查不符合資格標準的,應限期改進或重新確定,表現突出的可提前升級。發現重大問題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報主管部門處理,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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