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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2004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在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設計、建設、生產、閉坑過程中,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和綜合管理,對礦山安全生產行使監察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級礦山企業的安全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行使下列監察職責:

(壹)宣傳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參與礦山建設項目中與礦山安全有關的科研成果、產品和新技術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鑒定;

(三)檢查礦山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條件以及各種設備、設施、裝置、儀表的安全性能;

(四)審定礦山作業場所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儀器、器材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並委托其進行檢驗檢測;

(五)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參與並監督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六)負責礦長的培訓和考核;

(七)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審查國有礦山企業礦山安全技術措施年度報告;

(八)參與和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審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九)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礦山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壹)宣傳、貫徹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檢查、督促所屬礦山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

(二)審批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負責組織培訓礦長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

(五)調查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組織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和其他安全活動,交流和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第六條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不符合實施條例要求的,不得辦理批準設計、施工、驗收和投產的相關手續。第七條從事礦山建設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資質證書。施工單位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施工安全資質證書。證書。施工單位還應當取得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施工安全資格證書。第八條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證書和營業執照。從事煤炭、黃金等礦產資源的開采活動,還必須依法取得專項許可證。礦山企業應當在依法批準的範圍內進行建設、生產及相關活動,不得越界建設、生產。第九條礦山企業使用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檢測儀器、爆炸物品的質量和性能,以及作業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必須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監督抽查。

礦山安全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依法開展檢測檢驗工作,不得自行擴大檢測檢驗項目,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無證檢測、檢驗和亂收費。第十條油氣開發中,鉆井、采油和修井作業應根據地質條件和作業環境制定井控程序和措施。鉆井作業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鉆開油(氣)層前必須檢查井控設備、鉆井液和防火防硫措施。

油(氣)井投產前,應配備完整的油(氣)樹、井口和井下安全閥、監控儀表,並進行耐壓和關井試驗後方可投產。

采油(氣)井的射孔、壓裂、酸化和采油(氣)作業應嚴格按照井控操作規程進行,井口失控時應采取應急措施。第十壹條礦山企業閉坑前,應當向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提交閉坑報告。閉坑報告中要有閉坑後可能引發的安全問題的預防措施。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閉坑報告的審查,並對閉坑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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