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標準化外徑允許偏差 D1 ±1.5%,最小±0.75 mm D2 ±1.0%。
最小±0.50 mm D3 ±0.75%.最小±0.30 mm D4 ±0.50%。
1、結構用於無縫鋼管:GB/T8162-2008 管道、容器、設備結構用管(GB/T8162-2008) 標準:GB/T8162-2008。
用途:用於制造管道、容器、設備。
2、管件及鋼結構標準:Q/CG46.2-1996
用途:適用於結構用壹般無縫鋼管等。
法律依據:《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修訂)》和《鋼鐵行業規範企業管理辦法》
1.鋼鐵企業須建立完備的產品生產全過程質量保證制度和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具有產品質量保障機構和檢化驗設施,保持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
2.鋼鐵企業產品須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嚴禁生產級以下螺紋鋼筋(直徑14毫米及以下的級螺紋鋼除外)、熱軋矽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鋼材產品。
3.嚴禁偽造他人廠名、廠址和商標,以次充好以及偽造、不開發票銷售鋼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工藝與裝備
1.嚴格控制新增鋼鐵生產能力。新建、改造鋼鐵企業須按照國發〔2013〕41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停產1年以上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的鋼鐵企業不納入規範管理或取消其資格。
2.新建、改造鋼鐵企業應按照全流程及經濟規模設計和生產,實現生產流程各工序間的合理銜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獨立煉鐵、煉鋼、熱軋企業;現有鋼鐵企業不得裝備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