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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加強和規範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 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江西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和《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政府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和組織收取的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單位繳納的保障金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每名殘疾人按照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按規定比例不足壹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人數繳納。計算方法為:(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1.5%-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

第五條保障金的征收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單位、省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在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繳納的保障金,作為省級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市、縣(區、市)所屬各類單位繳納的保障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級次繳庫,不得混用國庫。各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及時將繳款收據交回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代收機構。

第六條有財政補貼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代收。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委托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撥。

各類企業和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托同級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其中,南昌地區的中央、省屬企業和在國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繳納保障金,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征收;南昌地區以外的中央和省屬企業以及在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應繳納的保障金,由企業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全額入庫作為省級收入。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繳納的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代收。

第七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4月至7月為申報征收上壹年度保障金的時間。

第八條保障金由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繳納,申報程序如下:

(壹)每年3月底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發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年度報告、在職殘疾人職工名冊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報、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上壹年度幹部職工統計報表或統計年報102等相關資料,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殘疾人人數, 在職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基本養老保險證、工資收據。

各類報表以獨立核算單位為基礎,系統內不得合並。未按要求和時間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的單位,不得按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就業鑒定。

(三)每年6月底前,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核定各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後,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郵寄到各單位,並按單位性質分別報送同級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

認定殘疾人就業的標準是:用人單位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並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和崗位。退休、辭職、下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比例。

(四)各單位收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保障金。

(五)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自收到《殘疾人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政府保護金屬的資金,原則上不得減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確有財務困難,企業虧損嚴重。在同級財政部門或地方稅務部門批準的上年財務結算或決算的基礎上,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延期繳納保障金的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減繳或延期繳納。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保障金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條對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按時繳納保障金的機構和財政補貼,殘疾人聯合會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清單和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委托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其他單位應按《江西省實施辦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和收取費用。

第十壹條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地方稅務部門征收保障金,財政部規定的政府預算收支項目,應當列入基金預算收入項目第8704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第十二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收取保障金,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票據。地方稅務征收統壹使用“江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繳款書”,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征收統壹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收據”,征收票據統壹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從單位收入或公用基金中開支;各類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從管理費中繳納安全基金。

第十四條保障金征收經費由同級財政按當年實際繳入省、市、縣(市、區)國庫的保障金數額的8%撥付給同級地稅部門,用於征收人員補貼和彌補征收經費不足。

第十五條保障資金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就業、個體經營;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保障金的使用每年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的保障金用途提出,年度預算計劃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終結余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強保障金征收的統壹核算和管理,在入庫稅款明細表的“其他收入”項目中如實反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和入庫情況。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並主動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回,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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