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工程師最初分為兩級三類:高級工程師(副高級)、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高正)和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正)。
高級工程師對應教育副教授,研究副研究員,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對應研究研究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對應教育教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16號)明確規定,從19年2月起新增正高級工程師,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
取得工程師職稱後,業績和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公司研制或承擔的,已投產,可比技術經濟指標在國內處於較高水平。
(2)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3)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技術水平高,技術論證深入,研究、設計和試驗數據完整準確,經過同行專家鑒定。
(4)該領域已發表的研究成果得到同行專家的認可。
(5)作為主要主編,參與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