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當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郭克政發[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對異地搬遷是否應重新認定的問題作出了規定。《認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可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遷入地認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認定辦法》第十八條整體轉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情形: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如深圳高旗整體搬遷至江蘇,只有在搬遷區域認定機構確認其屬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郭克政發[2065 438+0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規定的“整體搬遷”情形,其高新技術資格才繼續有效。
如何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異地搬遷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系統用戶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給出了如何辦理異地搬遷的通用方法。
手冊將重新定位的對象分為非高和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制度中的“異地搬遷”是指非高新技術企業異地搬遷。非高企在異地被認定為高後,該項消失。如果壹個高科技企業轉移到另壹個地方,它需要聯系認證機構,由它來操作。
以下是“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工作網”的搬遷操作及流程圖。
高新技術企業異地搬遷申報流程
壹些省份,如河北,有識別高移民水平的時間表;企業需向轉出地鑒定機構查詢具體鑒定時間,同時提交並重新鑒定相關材料。
(壹)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向遷入地認定機構提交遷入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當地科技局和國家高新區的要求,將準備好的紙質申報材料上報歸口管理部門。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整體遷移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申請報告;
2 .原認定機構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3.股東會關於企業整體遷移的決議復印件;
4.企業遷移登記和檔案轉移通知書復印件;
5.企業遷出批準通知書復印件;
6.遷入後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遷出地稅務局出具的完稅證明復印件;
8 .企業整體搬遷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結構包括封面、目錄、文字材料和封底。封面尺寸為A4紙格式,註明“XXX公司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資質認定申請材料”。
(二)歸口管理部門匯總報告。
由歸口管理部門對整體遷移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初審,並進行梳理、匯總後報送省高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完成在線重新註冊
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企業可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向轉入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提交重新登記申請。
註冊成功後,信息完善。如果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三項重要信息與搬遷前系統中記錄的信息壹致,則可以成功調取企業搬遷前的歷史申報記錄。
很多省份如江蘇、浙江等地實行國家電網(/)和省電網雙重註冊。如果企業在國家電網註冊成功,需要向當地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系統”申請賬戶。
轉讓地認可機構的認可審查。
省高新技術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1.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相關信息上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網”上公布並重新頒發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2.經審查,確認企業不屬於整體遷移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通知企業。企業可根據認定辦法的要求,重新編制申請材料,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整體遷移完成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序號和有效期不變。證明材料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發給企業,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