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GQ-001指標說明
報表編號:由統計管理部門填寫的便於報表收審、查閱和錄入的工作編號,可以采用流水號。
企業所在範圍:由統計管理部門填寫;分:①政策區 ②新建區 ③未進區
政策區:指經原國家科委審核、國務院批準的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的區域範圍,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位於城市建成區的部分。政策區內壹般不進行土地集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
新建區:也稱集中新建區,是指經原國家科委審核、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集中連片新建設的部分。高新區管理機構對新建區進行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管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企業進區,進區的企業需經高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後可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
未進區: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認定的區外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單位)法人代碼:采用國家統壹規定的企業(單位)法人代碼。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全國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89),由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給每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範圍內唯壹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
經營單位代碼:指在海關註冊登記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境內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人性質:1.企業法人 2.事業法人 3.社團法人 4.民辦非企業法人 5.非獨立法人
企業(單位)詳細名稱:要求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進行法人登記的名稱填寫,在填寫時應使用規範化漢字填寫企業(單位)的全稱,不得使用簡稱,即應與企業(單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壹致。
上級主管單位:指機構的行政直接主管單位,如果本機構為雙重領導,請填寫最主要壹方。
行業類別:主要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填寫。多種經濟活動並存時,請填寫最主要的壹類。
註冊時間:指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時間。
註意: (1)正在籌建的企業不填;
(2)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業填寫最早開工年份;
(3)合並或兼並的企業,按合並前主要企業的最早開業時間填寫;
(4)分立企業按分立後各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時間填寫;
(5)與外方(含港、澳、臺)合資的企業,按合資企業新領取營業執照的時間填寫。
企業登記註冊類型:企業應根據國家統計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按本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類型填寫。代碼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單位)登記註冊的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110 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托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120 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130 股份合作企業: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同出資入股,吸收壹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壹種集體經濟組織。
140 聯營企業: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稱為聯營企業。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141國有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國有。
142集體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集體。
143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指聯營單位既有國有也有集體。
149其他聯營企業:指上述三種聯營企業之外的其他聯營形式的企業。
150 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為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51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170 私營企業: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稱為私營企業。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171私營獨資企業: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壹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72私營合夥企業: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同投資、***同經營、***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7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174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75個人獨資企業:指按《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填表時歸入私營獨資企業。
190 其他內資企業:指上述101至170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210 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20 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230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設立的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內地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240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設立,並且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32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330 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340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設立,並且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情況:以企業法人為分類對象,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進行分類。具體分為國有控股、集體控股、私人控股、港澳臺商控股、外商控股五類。本項限全部企業法人填寫。
(1)國有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國有絕對控股。
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國有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壹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國有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國有協議控股。投資雙方各占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壹方為國有經濟成分的,壹律按國有控股處理。
(2)集體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集體絕對控股。
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集體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壹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集體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集體協議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私人絕對控股。
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私人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壹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私人協議控股。
(4)港澳臺商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臺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港澳臺商絕對控股。
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港澳臺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壹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港澳臺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港澳臺商協議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的外商絕對控股。
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外商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雖未大於50%,但相對大於其他任何壹方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實際控制權的外商協議控股。
經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並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企業所屬領域:此項指標是為了了解企業所屬領域情況,請按企業主營產品為主。(所填領域代碼按主要產品概況表中技術領域的小類代碼填報)
企業組織機構:企業若為集團企業的成員,請填寫本企業在集團中的位置。其中:
①企業集團的管理機構:指企業集團的職能機構,對企業集團直屬的核心企業統壹核算和管理,對緊密層企業委派經理人員按照統壹決策實施經營管理,對半緊密層、松散層企業采取控股、參股或參與其經營決策等方式進行管理,是企業集團的決策、指揮、協調、監督和利潤中心。
本項僅要求有單獨壹套管理機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的管理機構填報,如果企業集團的管理機構與核心企業為壹體的,則隨該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作為壹個獨立核算單位,不填報該項。
②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指企業集團中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大中型企業或控股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壹個有機的整體。
③企業集團的緊密層成員企業:指由集團核心企業控股、長期承包、長期租賃、或經批準將國有企業劃歸核心企業管理的及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交由核心企業經營的成員企業。
上市情況:在國內上市的企業指企業經國家證監會批準後,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何地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情況。在國外和境外上市的企業,同樣也是指股票在何地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