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包括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和辦法
第四條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狀況,高技術的範圍界定如下:
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E)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礎材料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其他新工藝、新技術。
這壹高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技術的不斷發展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委頒布。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純商業操作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負責人洪,是指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是本企業的正式職工。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的資金,並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壹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壹般技術產品產值和與技術有關的貿易構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之和應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有明確的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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