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支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通過持續研究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壹)確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的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證管理及相關政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管理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指導發現問題的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主要職責是:
(壹)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報告,研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和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的建設和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可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按要求將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並向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選擇參與鑒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的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和處理復查申請及相關報告,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證書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從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並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三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十壹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註冊壹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技術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在企業主要產品(服務)中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下同)R&D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過去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符合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1)企業應用
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登記,向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該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登記證明;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發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書、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信息材料;
6.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或驗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
7.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認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
8.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2)專家評審
評審機構應當隨機抽取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查和認定
評審機構應結合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認定的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告,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壹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有異議,由認可機構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於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填報上壹年度的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究開發費用、營業收入等年度發展報表。
第十四條涉密企業根據國家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鑒定程序組織鑒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鑒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標識管理。
第十六條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回其自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並、重組和經營方式變更等。)應在三個月內報評審機構。認定機構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企業更名的,重新頒發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從更名或變更條件的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繼續有效;跨認可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遷入地認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壹)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有嚴重欺詐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或者連續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報告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應通知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回該高新技術企業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機構和人員負有誠信、守法和保密的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予以相應處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五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壹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南。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 1+0起執行。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院發〔2008〕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