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應於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檢報告書和營業執照及其他有關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年檢。
1、提供《個人獨資企業年檢報告書》及其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年檢報告書》;
2、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3、有電子營業執照的提供電子營業執照;
4、特殊行業提供行政許可證明原件(食品、衛生等);
5、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
6、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7、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年檢的主要內容:
1、有無擅自變更登記事項行為;
2、有無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行為;
3、前置審批文件的有效期是否期滿;
4、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否已在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5、有無其他違法違章行為。
綜上所述,每年3月15日前個人獨資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年檢;之後將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有電子營業執照的提供電子營業執照;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交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就是申請完成了。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