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名為有限公司嗎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1條規定可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企業責任與投資人責任連為壹體,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到期債務時,投資人要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來清償債務。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相區別。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不僅應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還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壹致。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二、私營獨資企業章程第壹章總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第壹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和住所第二條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xx。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xxx。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比例xxxx萬元100%第六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四章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第八條公司股東:xx,身份證號:xxxx,住址:xxx;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批準監事的報告;(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九)決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第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七)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第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壹人,並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章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第十壹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第十三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八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十七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九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壹月壹日到十二月三十壹日。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壹)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解散:(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二十壹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二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二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第十壹章其他事項第二十七條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九條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壹條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十二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壹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壹份。股東簽字(蓋公章):年月日三、公司註銷流程和所需的資料公司註銷流程:成立清算組;公告並通知;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制作清算報告;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註銷材料:註銷登記申請書;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清算報告;完稅證明;帳戶註銷證明;營業執照;其他。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法律客觀:個人獨資企業註冊名稱要求1、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2、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到期債務時,投資人要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來清償債務。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相區別。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3、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壹致。4、企業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5、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公章、銀行帳戶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6、冠省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應先經所在市、縣工商局初審並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後加蓋企業名稱專用章。申報材料: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7、填寫材料說明:提交的文件、證件,除標明復印件(復印件上應由提交人簽署“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應提交原件。辦理時限:期限:10天;承諾期限:當天。辦理程序:受理→辦結。收費依據及標準: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