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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起訴保險公司?

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商業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起訴程序:

1.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詳細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2.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費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或免繳未獲批準,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4.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擴展數據:

起訴時,如果原告同時起訴加害人和保險公司,可以列為* * *共同被告。侵權賠償和保險賠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是同壹個訴訟,應該分別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有直接的請求權,並且這種請求權是合法的,所以從訴訟合並的角度可以將其列為* * *共同被告。

起訴時,原告只起訴行為人的,應當向原告說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經解釋未予補充,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雖然保險公司不是事故的責任人,但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強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與案件的判決有直接利害關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不利於其的判決,剝奪其合法的訴訟權利。

而且強制保險的“先賠”原則是法定原則,保險公司應該先賠付受害人,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確定後才能判斷當事人的責任。因此,應增加保險公司作為當事人。

就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而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法律關系,保險公司對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

但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其對受害人負有先行賠付的義務,且賠付義務來源於保險公司與加害人之間保險合同的訂立。因此,路損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往往是依附於行為人的,所以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前所述,保險公司是共同被告,此處省略。

例外情況。實踐中,尤其是涉及外地車輛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認定書中保險公司的信息只是保險單號,法院無法查到保險公司的具體信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來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對侵權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加害人進行賠償,因此法院可以無權限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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