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 個人所得稅 納稅申報表填寫規範如下: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是專門用於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報表,具體格式有地稅局設計並指導填寫。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表指南 (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壹、納稅人識別碼:填寫稅務登記證號碼。 本欄僅限於取得的年所得中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填寫。沒有取得這兩個項目的納稅人不用填寫。 二、納稅人名稱:填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名稱,或者承包承租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名稱。 本欄僅限於取得的年所得中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填寫。沒有取得這兩個項目的納稅人不用填寫。 三、稅款所屬期:填寫申報年度。 四、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實際日期。 五、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的全稱。 六、國籍:填寫納稅人的國籍。 七、 身份證 照類型:填寫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八、身份證照號碼:填寫納稅人有效身份證件上的號碼。 九、抵華日期:填寫中國境內無住所納稅人抵華的實際日期。中國居民不用填寫本欄。 十、職業:填寫納稅人的主要職業。 十壹、任職、受雇單位:填寫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名稱。納稅人有多個任職、受雇單位時,填寫受理申報地的任職、受雇單位。 十二、經常居住地:填寫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 十三、中國境內有效聯系地址:填寫納稅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聯系地址。中國境內無住所居民住在公寓、賓館、飯店的,應當填寫公寓、賓館、飯店名稱和房間號碼。 十四、郵編:填寫納稅人中國境內有效聯系地址所屬區域的郵政編碼。 十五、聯系電話:填寫納稅人的有效聯系電話。 十六、申報數據的填寫: 1、年所得額:填寫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應稅項目的全年所得數額。年所得額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21]1200號)的規定計算。 “境內”壹欄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各應稅項目所得的數額。 因在 上海 、 深圳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便於區分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如納稅人有上述股票轉讓所得的,須在“9、財產轉讓所得”對應的“境內”壹欄中,在財產轉讓所得數額後註明“(股票:數額)”。 “境外”壹欄填寫納稅人實際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外各應稅項目所得的數額。 2、應納稅額:填寫納稅人取得該項目所得,按照 個人所得稅法 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的實際應納稅額。 3、已繳(扣)稅額:填寫當期取得該項目所得在中國境內已經繳納或者扣繳義務人已經扣繳的稅款。 4、抵扣稅額:填寫個人所得稅法允許抵扣的在中國境外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5、應補(退)稅額:填寫按照稅 法規 定計算應當補繳或者退還稅款的實際數額。 十七、納稅人簽字:填寫納稅人的簽名。 十八、 代理 人名稱:填寫受托代理自行申報單位的名稱,或者受托代理自行申報個人的姓名。 十九、經辦人:填寫實際辦理申報的人員的姓名。 二十、代理人(公章):加蓋受托代理自行申報單位和個人的有效印章。 二十壹、聯系電話:填寫代理人的有效聯系電話。 二十二、受理人、受理時間、受理申報機關:由直接受理自行申報的稅務機關填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 工資 、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 失業保險 等 社會保險 費和 住房公積金 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 住房貸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贍養老人 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