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臉識別的法律規定:1。2020年5月頒布的我國《民法典》第1034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而在該條第二款的個人信息定義中,明確將生物特征信息列為個人信息,但個人生物特征信息並未受到特別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和個人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場所安全所必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所收集的個人圖像和個人身份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眾安全的目的,不得披露或提供給他人;但取得個人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圖像采集”包括人臉識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二十九條將個人生物信息作為個人敏感信息進行保護,規定了“充分必要”的原則。但總體來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人臉識別技術的規定還是比較簡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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