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壹方當事人陳述、兩份書證、三份物證、四份視聽資料、五份電子數據、六份證人證言、七份鑒定意見、八份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個人隱私屬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行政拘留,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