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特殊的民事主體,目前,在相關法律當中個體工商戶是做為自然人的特殊形態存在的,它並不屬於其他組織,指的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並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具體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及從業人員等,而個體工商戶完全由經營者自行決定,法律、法規無特別要求;
2、設立者的要求不同。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壹個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註冊、變更和註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經營者姓名和住所;
(二)組成形式;
(三)經營範圍;
(四)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