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指城鄉公民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作為營業資本,依法登記並在法定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家庭。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特殊經濟發展體制下的產物,也是我國民法主體制度中的特殊現象。從所有權性質上劃分,個體工商戶屬於私營經濟,其投資、經營、受益的主體都是個體勞動者。
關於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問題,即個體工商戶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1)公民(自然人)說。這種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明確將個體工商戶納入自然人的範疇,個體工商戶既不能說明其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又不能賦予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與自然人等同。(2)法人說或準法人說。此說認為個體工商戶從事民事活動時並非以自然人名義進行,而是以字號的名義進行,因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應賦予其法人或準法人的地位。(3)特殊公民(自然人)說。此說認為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的壹個特殊的民事權利主體。但支持該說者又分為兩個部分,壹部分比較強調其自然人屬性,與自然人說較接近;另壹部分則比較強調與法人相似的某些屬性,因而與法人說或準法人說比較接近。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壹)公民
壹國公民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具備法人的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3。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4。法人的種類
第壹,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第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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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