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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優先發展,方便人民群眾日常出行,維護客運秩序,保護乘客、運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運營企業取得城市公共汽車線路特許經營權,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運營車輛和服務設施,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具有社會公益性質。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是指換乘樞紐、停車場、維修場、首末站、加氣(油)站、充電站(樁)、站房、站臺、公交站臺、候車亭(廊)、港灣式停靠站、專用維修設施、公交專用道和優先通道。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財政、國有資產、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稅務、市場監管、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優先發展、規劃引導、服務群眾、安全便捷、經濟高效、綠色低碳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供應、設施建設、道路交通、交通管理、安全防範、資金安排、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以及水、電、氣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優先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資金納入本級預算管理。支持和鼓勵運營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新能源供應設施建設。建立財政補貼、運營企業自籌和社會投資並重的發展資金保障體系。第七條鼓勵新技術、新能源、新設備的推廣應用,逐步淘汰高汙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營運車輛和設施。推進智能化、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應用。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宣傳,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城市公共汽車、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綠色低碳的公共出行方式。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和調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和公眾出行需求,統籌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學確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布局。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建設、公安、城管執法、生態環境、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等部門。,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線網規劃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安全便捷、適度超前的原則,科學規劃線網結構,優化站點布局,完善綜合換乘樞紐,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與各種公共交通方式的銜接,依法推動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向周邊農村(社區)和學校延伸。第十壹條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結合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客運線網規劃,充分考慮地塊開發強度、人口指標、交通承載能力和各種交通方式的有效銜接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的位置、規模和用地面積,提出控制要求。第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供應。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應當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第十三條經過法定審批程序,新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地上和地下空間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綜合開發;現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原土地使用者進行立體開發。開發收益應當專項用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經營虧損。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客運線網規劃,統籌首末站、中途站、換乘站等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的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運營企業,科學設置或者調整公交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和港灣式停靠站,允許運營車輛在左右路段和單行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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