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應國內外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大趨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汽車產業的影響,支持我省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產業發展,提升R&D創新和產業化能力,完善基礎設施體系,加大推廣應用力度,有效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壹條:鼓勵先進新產品的研究和開發。對省內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氫燃料電池車,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新發布車型,且進入目錄後壹年內銷量分別達到1萬輛、200輛、500輛、50輛的,每輛給予開發生產企業。(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二條氫燃料電池產品列入四川省第壹套重大技術裝備,對研發單位和使用單位按照成套設備和單臺設備單價和實際總銷售額的壹定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三條對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產業R&D項目,按承擔單位實際投資額獎勵不超過30%,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四條支持新能源和智能汽車領域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國家支持建設資金的壹定比例給予專項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壹次性專項補助10萬元。(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五條支持市(州)加快道路機動車產品準入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對成功獲得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機構所在市(州)給予壹次性獎勵500萬元。(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六條統籌省科技計劃,實施氫能和智能汽車重大科技項目,鼓勵R&D和省內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汽車制造企業、科研院所進行技術突破,支持氫燃料電池系統、電解水制氫、氫能設備關鍵部件和自動駕駛系統、人機交互系統、車聯網、車路協同等領域的技術突破。(責任單位:科技部、財務部)
第七條支持建設國內領先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對投資大、產業帶動性強的項目,按照相應的測試設備投入給予壹定的資金支持。支持車路協調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八條支持省內汽車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擴大銷售。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年銷量達到1萬輛、5000輛、3000輛,且年銷量增幅超過1%的,壹次性給予0.5%的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萬元。(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九條鼓勵全省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並加大與整車企業的配套力度。動力電池企業年供應量首次達到5GWh的,給予最高654.38+0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氫燃料電池企業年供應量首次達到10MW的,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企業年供應量在企業獲得獎勵後的下壹年度同比增長20%的,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和654.38+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十條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相關的國際知名企業,國內整車10強企業,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機、電控、車載傳感器、車載芯片等)10強企業。)在我省新設立為獨立法人,在四川投資建設的新能源、智能汽車領域重大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在用地指標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第十壹條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路客運、出租、環衛、郵政快遞、城市物流配送、機場、港口等領域的應用。除非特殊情況,黨政機關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全力推進公交車(含氫燃料電池車)電動化,鼓勵城市公交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招標采購時不設置不公平限制。鼓勵和引導各(市)州將燃油降坡資金用於新能源客車運營發展,積極支持省內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達標公告。2021年,成都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原則上都是新能源車。2022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為新能源車。[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交通運輸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財政廳]
第十二條支持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重點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領域開展氫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根據示範規模和效果給予壹定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十三條對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與新能源和智能汽車產業相關的有影響力的展會、產品競賽、產業會議等活動,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責任單位:財政部經濟和信息化司)
第十四條根據市場情況,適時出臺具體措施,開展以舊換新、汽車下鄉、購車優惠等活動。應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商務廳、財政廳)第十五條全省範圍內,在政府或政府平臺公司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點)停放新能源汽車,2小時內免費;2小時以上停車費減半。對於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除外),在城市道路上不限行或少限行。[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公安部門]
第十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和加氫站建設用地統籌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在用地指標方面給予支持。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已建成投入運營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按規劃要求新增且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建設規模的,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家機關、其他公共機構、國有企業規劃建設的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新建和現有停車場比例不低於10%。(責任單位:省能源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
第十七條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統壹按照大型工業用電電價執行,免收基本電費。全面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充電服務費價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第十八條在符合市(州)政府總體布局的前提下,市(州)可對竣工驗收後總裝機功率600KW以上的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和公共充電樁,按照已安裝的主要充電設施購置金額(不含土地費用)的壹定比例給予壹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州)政府]
本保單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每項具體政策由責任單位負責解釋和實施。上述資本政策,單個企業每年可申報不超過兩項。政策執行期間,如國家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我省將及時調整政策的相關規定,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