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壹)、分包工程的範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壹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壹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采取後壹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註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采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綜合以上內容看來,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的作用就是證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預防經濟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