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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管理辦法介紹?

壹、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管理措施和標準:

根據2065年3月11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第二號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劉誌軍為鐵道部部長。

張春賢為交通部部長。

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

水利部部長:汪恕誠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楊元元。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徐光春。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辦法2003年6月12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依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勘察設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因使用扶貧資金替代工作、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主要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形式有特殊要求的;

(三)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勘察設計;

(四)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勘察設計;

(五)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六)已建成的工程需要修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設計影響工程功能兼容性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條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廣播電視、民航等部門。各級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招標人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對勘察設計進行壹次性綜合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整體性和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部或分項招標。

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規避招標。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總承包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並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

(三)勘察設計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已經收集必要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並經依法批準外,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壹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並具備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時,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並同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四條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標須知;

(二)招標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條款;

(3)項目說明,包括資金來源;

(四)勘察設計範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設計基礎數據;

(六)勘察設計費的支付方式,對未中標者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

(7)投標報價要求;

(八)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

(九)評價標準和方法;

(10)投標的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起計算。

招標文件的收費僅限於印刷和郵寄成本的補償,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十六條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本信息,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條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問題,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予以答復,但同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本解決方案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招標人除要求投標人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外,還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方法。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二十條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後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

第三章招標

第二十壹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本國註冊並從事建築和工程服務的外國設計企業必須參加投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作出的市場準入承諾和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規定。

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要求。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中所報的勘察設計費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的相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商、供應商,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商、供應商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概算的2%,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前,不得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必須加蓋其所屬單位的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

招標人在收到上述資料時,應檢查密封或簽名是否完好,並向投標人出具收據,註明簽署人和簽署時間。

第二十七條以聯合體形式組成的,聯合體各方應當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並連同招標文件壹並提交給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在其他聯合體中單獨投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第二十八條聯合體中標的,應當指定壹名領導或代表,並授權其代表聯合體全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合同實施全階段的協調工作。但需要向投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不得使用偽造、轉讓、作廢或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他單位在自己的投標文件上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投標人不得采取故意壓低投資、降低施工技術要求、減少占地面積、縮短工期等欺騙手段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壹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開標或拒絕開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聯合令第102號)執行。國家計委等七部委12)。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評標壹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結合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前壹階段的設計批準文件,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價。

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作必要的說明或者介紹,但不得提出暗示性或者引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三十五條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提交的備選投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投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替代投標將不予考慮。

第三十六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無招標人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費標準,或者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四)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

(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而未能提交* * *投標協議的;

(六)提交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備選投標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符合《評標委員會和方法暫行規定》第42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應當限定為壹至三名,並標明順序。

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應當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如果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的期望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中標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守《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關於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和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不得采取降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方式。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壹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未中標人給予經濟補償,也應在此期限內壹並支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投標保證金可以作為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方案的,應當取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四十六條評標和定標工作應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如果不能如期完成,招標人應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對未中標的投標人有補償規定的,拒絕延長投標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勘察設計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

(2)投標人信息;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信息;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拒絕投標;

(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八)中標結果;

(九)未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壹)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3)所有投標均被拒絕;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後,因缺少三個有效投標而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

(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少於三個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重新招標後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不再招標。其他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第五章處罰

第五十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招標人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壹)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的;

(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

(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使用偽造、轉讓、出租或者無效的資格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要求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簽名、蓋章,以及以欺騙手段中標的,其投標無效。不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確定或者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非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壹)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2)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離職守;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咨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明示或者暗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意見的;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的澄清或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未規定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貸款人或者資金提供人對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的招標,可以適用其規定,但與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違背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頒布前有關勘察設計招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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