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執行人車輛法院壹般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查找。
壹是查詢,執行法院通過法院內部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車輛進行查詢,若有,可以查詢到車輛型號,代碼,車牌,品牌等信息。 二是核實,就是通過向公安交警核實車輛信息,法院本身查詢到車輛信息不全,需要對車輛是否報廢,年審等信息進行核實,主要目的是核實該車輛是否還能使用。但在沒有控制到車輛情況下法院很少做這壹步,除非需要處置車輛時還需要核實車輛扣減分情況等。 三是查封,對於調查到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法院通過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文書到車輛登記機關進行車輛查封登記,通過查封即使沒有控制到車輛也對該車輛進行限制。 四是查控,法院可以通過向公安交警送達協助查控函,請求提供被查封車輛的地址信息,以及協助查找並先行控制被查封車輛,但這個受限於當地法院與公安交警的配合,感覺應該最有效果卻很難有效果。查找車輛給申請執行人的建議。
壹是自己多關註,盡可能想辦法查找車輛吧,畢竟是自己的案子,自己的權利,始終需要自己上心。 二是申請律師調查令吧,因為很多當事人不便去調查的到位,律師調查令是很正式的調查方式,也是當前推廣的,可以對法院調查進行查漏補缺。 三是申請執行懸賞吧,既可以懸賞車輛,也可以懸賞被執行人下落,懸賞方式,內容,金額等內容都可以自己選擇,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進來,也是現在倡導的方式之壹。關於查找車輛的題外話。
個人覺得執行中查找車輛最有效的還是公安交警與法院聯動,因為法院無論查詢還是查封,但只要沒有控制到車輛就不能進行處置,就無法變現,真正將勝訴權利變為真金白銀。 而公安交警作為車輛的主管部門,可以延伸到在車輛年審檢驗時進行控制;在車輛處理違章時進行控制;更想到的如法院需要查控車輛在某個路段監控下通過就能實時定位跟蹤(想的哈)那及時將消息回饋給法院執行部門,那就方便多了。 以上是個人的壹些想法,當然包括常規和妄想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