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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

安全生產總經理第4號[2017] 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企業:

為準確認定和及時整改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遏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中央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標準(2017版)》(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給妳們。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將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將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達至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判定標準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加強執法檢查,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 165438+10月30日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17版)

本判定標準適用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的判定。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相關行業對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重大事故可分為特別重大事故和工業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適用於所有相關行業,工業重大事故僅適用於相應行業。

壹、特別重大事故

(壹)行業內存在粉塵爆炸風險。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築內,或者與居民區、職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粉塵、可燃氣體等有可能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 * *采用壹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相互連通。

3.幹式除塵系統不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防爆措施。

4.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塵,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火源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沈降室除塵,或采用幹隧道結構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和木質粉塵的幹式除塵系統未配備氣鎖和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和設施。

8.破碎、研磨、制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範設置清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在木材加工企業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道未安裝火花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未及時清掃作業現場粉塵。

(二)液氨制冷工業的使用。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分揀間等人員較多的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2.速凍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車間,車間工作人員超過9人。

(3)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空間有限的工作場所未標識,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2.未執行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

(1)冶金工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提渣的影響範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和液態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該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態渣重罐時,未使用帶固定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部固定件未定期檢查,存在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鐵水、鋼水和液態渣的罐(包、盆)等容器的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飛濺影響範圍內有積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鑄造過程中沒有鐵水包、鋼包、溢流槽、中間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的應急排放和儲存設施。

5.爐、窯、罐、槽設備及附屬設施不定期檢驗,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磚襯破損、殼體發紅、明顯彎曲變形不報修理或報廢,繼續使用的。

6.氧槍等水冷元件沒有出口水溫與進出水流量之差的檢測、報警裝置和溫度監測,也沒有與爐體傾動和氧氣開閉聯鎖。

7.氣櫃建在人口密集區,距離大型建築、倉庫、通訊、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不遠;輔助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備防爆設備的;機櫃頂部沒有防雷裝置。

8.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集中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壹氧化碳監測報警儀。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沒有可靠的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配氣總管的支管連接處沒有可靠的切斷裝置;對於車間內的各種氣體管道,車間入口處沒有總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依法考核不合格的。

(2)有色金屬工業。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和銅液等爐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未定期檢查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部固定件,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提升熔融有色金屬和銅水等爐渣的影響範圍內。

3.裝有熔融有色金屬和熔渣(如銅液)的罐(澆包、盆)等容器的耳軸不定期測試。

4.銅液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且在熔體泄漏和飛濺的影響範圍內;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熔體易飛濺的區域。

5.銅液等熔融有色金屬的澆鑄和鑄造過程中沒有應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在高溫下工作的熔煉爐、澆鑄機、加熱爐和水冷元件沒有配備應急冷卻水源和其他冷卻應急措施。

7.熔煉爐水冷元件未配備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沒有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來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

8.爐、窯、罐、槽設備及附屬設施不定期檢驗,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磚襯破損、殼體發紅、明顯彎曲變形不報修理或報廢,繼續使用的。

9.使用燃氣(天然氣)燃燒器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切斷燃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依法考核不合格的。

(3)建材行業。

1.水泥廠磨煤機的袋式除塵器(或煤粉倉)沒有溫度和壹氧化碳監測,也沒有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廠桶裝倉庫人工清倉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商,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報警和快速切斷閥,或在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未安裝監控報警裝置。

4.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水冷元件漏電。

5.在桶倉、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和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內工作時,未采取有效的隔離和防護措施,如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和熱空氣湧入。

6.玻璃熔窯、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風現象,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位於熔煉爐、金屬液提升和澆註的影響範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的技術要求,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提升澆註包的龍門架鉤梁、耳軸銷、吊鉤等部件未定期檢驗。

3.鑄造爐底、爐坑、澆註坑等操作坑潮濕積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的冷卻水系統沒有安裝溫度檢測和報警裝置,也沒有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天然氣(燃氣)加熱爐燃燒器的操作部分未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安裝防止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泰諾)清洗設備設施,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溝、坑等有限空間內積聚的可燃氣體。

7.油漆和調漆間、噴漆室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不規範。

(5)輕工業。

1.食品生產企業涉及烘焙、油炸等設施設備,且未采取自動報警和防過熱切斷裝置以及保溫隔熱保護措施的。

2.酒類貯存和勾兌場所未設置酒精濃度檢測和報警裝置。

3.制漿造紙企業用蒸汽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使液氯汽化。

4.日用玻璃、陶瓷生產企業的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報警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未設置監控報警裝置。

5.日用玻璃生產企業的窯爐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磚襯破損、外殼發紅、明顯彎曲變形等現象。

6.噴塗車間和調漆間未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6)紡織業。

1.紗線、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松、烘幹等熱定型工序的汽化室、儲氣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和人員密集場所明顯分開或分開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放存放;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存放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7)煙草行業。

1.熏蒸殺蟲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工人未配備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作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安裝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器、氣體濃度報警器和應急聯動排氣裝置的。

(8)商業和貿易。

在室內、筒倉和簡易倉庫進行糧食出入庫時,未按照操作標準步驟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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