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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和比例是怎樣的?工傷保險補償比例

財經網權威發布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和比例是多少?更多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和比例是多少?相關信息請登陸財經網。引言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無論工傷原因,責任在個人還是在企業,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即無過失賠償原則。我們來看看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和比例。

壹、保險範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目前,工傷保險範圍已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二。繳費標準:(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費辦法2010 12 31)

根據行業差異和風險程度,工傷保險費率確定為五檔:0.5%;0.8%;1%;1.5%;2%。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壹樣。

1.金融業、商業零售、廣播電視文化、教育衛生和各類服務業適用0.5%的工傷保險征收率;

2.對電信、郵政、新聞出版、科技交流與推廣、交通運輸等行業實行0.8%的工傷保險征收率;

3.房地產娛樂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林牧漁業、紡織服裝制造業實行1%的工傷保險征收率;

4.農副產品食品加工業、紡織皮革及毛皮制品業、木質家具加工制造業、醫藥、造紙、印刷、化纖、塑料、橡膠及金屬制品業、建築、交通、物流、裝卸機械及設備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適用1.5%的工傷保險征收率;

5.2%的工傷保險征收率適用於石油煉焦化學原料的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礦山、黑色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水泥制造業、煤炭開采和其他采礦業。

三。工傷保險待遇規定

(壹)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那是?三個工作原則?)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1,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部隊,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有前款第0、2項情形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第三條所列情形之壹的,職工除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傷保險待遇(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1)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工傷治療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隨著工傷認定結論的作出,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食品補貼

工傷職工住院和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際住院天數支付,補助標準為每天25元。

(3)州外就醫交通住宿費(宜州人社發(2014)38號文件)。

1.交通費: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汽車票據報銷;

2.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省會(含計劃單列市)所在地100元、地級市所在地80元、縣城所在地60元的標準報銷。

(四)輔助設備費用

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號文件規定的配置目錄標準執行。新人社2013139。

(5)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六)壹至四級傷殘待遇。

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下列待遇:

1.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傷殘津貼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發放: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七)五至六級傷殘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根據本人工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3、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經工傷職工本人自願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享受待遇:

(1)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級傷殘11個月,六級傷殘10個月。

(2)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傷殘27個月,四級傷殘24個月。

患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加30%。

(八)七至十級傷殘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發放: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聘用合同的,以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待遇: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七級傷殘9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7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患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加20%。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七級傷殘21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5個月,十級傷殘12個月。

(9)工傷死亡待遇

1.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費:統籌地區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已繳費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因工死亡時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傷殘職工在停工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

3、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兩項工傷待遇。

(10)、勞動能力鑒定費

自治區物價局規定300元。

五、未認定或視同工傷的。

1,故意犯罪;

2.醉了還是xx;

3、xx或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規定

(1)工傷轉診(宜州人社部發[2015]25號)

工傷必須在社保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逐級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

定點醫院,縣級:伊寧縣人民醫院;州級:伊寧市人民醫院、解放軍第十壹醫院、伊犁州新華醫院、伊犁州友誼醫院;自治區:新疆醫學院、自治區人民醫院、自治區中醫院、解放軍474醫院、職業病醫院。

(2)工傷報銷(辦理程序)

職工發生工傷後的治療費用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先行支付,支付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向社保局申報,需在網上經辦系統提交申請。社保局將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範圍的費用進行結算並提交。用人單位向我局提供收據後,工傷費用撥付給單位,再由單位支付給個人。(註:如遇政策變化,以最新政策為準。詳情可咨詢社保局醫保中心4026090。)

擴展知識

工傷職工在什麽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工傷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繼任單位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員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傷害,工傷保險責任由誰來承擔?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在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方式。

企業破產如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應當分配本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再次受到傷害,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

延伸閱讀

壹、享受的範圍和對象

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雇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醫療期間的待遇

(壹)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下同)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三)被認定為工傷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夥食費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需要護理的,由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經批準轉往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如果受傷工人被停職接受治療,帶薪停職期壹般不得超過65,438+0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五)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三。工傷傷殘評定後的待遇

(壹)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生產)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安徽工傷保險待遇

註:①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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