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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壹年以上未被認定的勞動者如何主張賠償責任?

@博勇案例|張洪永案例參考

起訴

提出的問題

根據就業補償的解決方案

以上是重慶四中院公示的網上查案觀點。

當事人信息:

審判結束後:

我們發現

法院認為

裁判結果

1.被告唐山紅玫瑰陶瓷有限公司骨質瓷分公司支付原告李福、魏喪葬補助費19711元。二、被告唐山紅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骨質瓷分公司支付原告李福、魏壹次性補助金491300元。第壹、二判決511011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執行。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尹法官

裁判日期

2013年8月9日

職員

職員嚴毓平

輸入“未進行工傷認定”的搜索條件,* * *在河北省法院系統找到14案件:

有5個關鍵判斷:

1,張家口,直接支持法院認定工傷性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2016)冀07閩中第179號

2.(2016)冀07民中號179遷西法院判決同樣得到支持。

3.劉德勇與唐鋼貝氏體鋼鐵(集團)公司阜豐鋼鐵有限公司維持豐南、劉、、劉群勇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而且是華北法醫研究所委托的。

4.趙建民與河北省第四建築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5.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李世民終字第號。00414;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至少在唐山中院的範圍內,不經工傷認定不受理仲裁後起訴民事責任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責任。

1.如果說沒有工傷認定就不能申請工傷保險,否則,司法代替行政。事實上,這種說法不符合司法終局性原則。正義大於行政,因為行政的目的是除國防、外交、軍事之外的管理。如果這種管理是私人的事情,它就是司法的替代品,或者說是行政司法。

2.劉占江與王貴民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02 3071。

我們可以看到,在違法雇傭關系的賠償中,只認定違法雇傭型勞動關系,不認定工傷。原因是什麽?

所以不存在司法代替行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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