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備案制度最本源的作用是使登記事項具備公示效力,可以公開進行檢索,有利於商業交易。打個比方,妳要和壹家企業做生意,但是擔心這家企業是皮包公司,就可以去工商局查詢這家企業的登記信息,比如註冊資本有多少。再比如,妳要買壹套房子,不知道房子有沒有被抵押給銀行,就可以去房產交易中心查詢是不是存在房屋抵押的登記。相應的,在出現糾紛的時候,也可以通過查詢登記信息找到相關的責任人。國內的登記制度之所以被人詬病,並不在於登記制度不好,反倒在於登記制度的原則沒有被堅持。理論上說,登記機關只對登記事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保證登記信息是準確的,沒有錯漏即可。但是實踐中,許多政府機關不區分登記、審批、核準之間的差異,對於很多登記事項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有些場合甚至拒絕對滿足備案要求的申請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