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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列入經營異常怎樣移除

如果壹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被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需要采取壹些措施來移除這種狀態。以下是壹些常見的方法:

1.整改後申請移除:如果壹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先查明原因,然後進行整改。如果整改完畢後,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除經營異常狀態。

2.主動申報: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說明自己的經營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果符合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對其進行審核,然後移除經營異常狀態。

3.法律訴訟:如果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認為自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是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經營異常狀態。

工商列入經營異常繼續經營是沒有影響的。但是會產生信譽影響。經營異常移出之後,在歷史經營記錄裏面還是會看到的,如果合作方看到這種異常記錄,有可能會不願意合作,對於要競標等的就不要有這些異常了。這樣對競標結果有影響。

綜上所述,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僅會影響其信譽度和聲譽,還會影響其日常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因此,應該及時采取措施來移除經營異常狀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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