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賬戶余額表或審計報告;
2.截至本年度最後壹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賬戶余額表;
3.員工工資單;
4.去年的納稅證明。
稅收隨機抽樣中存在的問題
(壹)取證程序不規範
1,不按規定程序。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稽查人員往往不能嚴格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定》進行取證,卻能簡化程序,草草了事。調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等相關資料,未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向被檢查對象發出《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或者未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納稅人核對並簽字確認的。
2.未能履行簽名。壹些稅務稽查幹部經常忘記要求證據提供者簽字,比如在提取證據材料復印件、納稅人賬簿、會計憑證時,不讓提供者在復印件上簽字;又如,勘驗人未能讓陳述人或證人在納稅人的詢問筆錄上簽字、按手印,壹旦陳述人不承認某些事實,就無法查證,導致這壹證據無效。
(2)取證方法比較簡單。
1,取證方法簡單。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行使查帳、現場檢查、責令提供資料、查詢、檢查商品和貨物流通情況、查詢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等權利。
但是,目前稅務機關往往采用審計、詢問、實地檢查等方式,而未能充分利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七種取證方式。
2.沒有足夠的證據來確定案件的事實。壹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另壹方面,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